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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要注意什么?

    信息发布者:郭本房
    2018-07-25 06:56:28   转载

    北京栩锐律所



    一、主要事实
    河北唐山的徐某合法经营了几十年的玻璃制品加工厂遇到了政府修公路拆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威逼利诱之下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只给予厂房和设备的相关补偿,而且补偿款一拖再拖就是不给。
    二、律师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合同的范畴,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拆迁中,拆迁方在订立补偿协议时很多地方都存在违法之处。比如威逼利诱,具体表现为:断水、断电、断路;将企业厂房定为违法建筑,以拆违促拆迁;如果不签字一分补偿都没有;查企业的合法性;亲属有国家公职人员的以停职相威胁;雇佣社会人员威胁打砸、半夜敲门骚扰等等。再比如先签字的有奖励,殊不知“羊毛出在羊身上”,再比如以欺诈手段骗取签字,比如欺骗签订空白合同,再比如承诺先签完合同后给补偿,但是拖欠不给,还有就是该有的补偿项目没有,只补偿其中的一项或者一两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具体补偿项目。说到这里作为被拆迁人我们一定要明确自己应当获得哪些补偿项目,不能稀里糊涂,因为企业拆迁牵涉的补偿项目不是几百上千那么简单,有可能牵涉到一生的甚至几代人的打拼积蓄。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此,如果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一定要考虑置换的是否合理,比如地价有无差异,迁址重建后企业的区位、交通等是否优越,最重要的是企业发展的前景如何。如果迁址后没有什么发展前景,那就不要选择置换的方式,而要改为货币补偿。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所以法律规定了如果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而不履行或者对补偿决定不满意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们要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有很大可能处于被动地位,拆迁方有可能不履行补偿协议,一拖再拖。对于运用威胁逼迫手段、断水、断电、断路等违法手段来迫使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者搬迁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所以遇到拆迁时不要轻易签订协议,不要轻易报价,不要惧怕拆迁方,对于拆迁方的违法手段要及时聘请律师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维权建议
    (1)要求撤销之前的补偿协议。因为存在胁迫行为,所以签订的补偿协议可以要求依法撤销。
    (2)聘请专业评估公司就企业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确认价值。
    (3)对于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履行的,起诉要求履行。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4)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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